见票即付有哪些票据-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汇票的付款和追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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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汇票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提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

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提示】如果背书不连续,或者持票人因票据行为之外的原因(例如法人合并)而取得票据权利,还应提供相关证据。

2、错误付款

错误付款类型

效力

具体效果

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

有效

①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消灭。

②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其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

无效

①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②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只能另行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或者返还

(七)汇票的追索权

1、最初追索权的取得

类别

具体要求

Ⅰ到期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见票即付有哪些票据,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Ⅱ期前追索权

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提示】如果承兑人(主债务人)没问题,出票人或者背书人死亡、逃匿或者破产的,持票人不能行使期前追索权。

2、最初追索权的权利保全+通知义务+追索金额+追索对象

最初追索权的权利保全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人民法院宣告付款人破产的司法文书)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通知义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 3 日内,将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还可以同时通知其他被追索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 、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见票即付有哪些票据, 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追索金额

最初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追索权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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