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只能追索出票人和承兑人。
参考案例:(2021)鲁0103民初13328号
规则2: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期满后撤回提示付款的,撤回行为不应产生与在提示付款期内撤回提示付款的同等法律后果,仍应视为持票人进行过有效提示。
参考案例: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4民终1322号民事判决书。
【关联法条】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第五十九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见票即付有哪些票据,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作者简介
邹花园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厦门大学工学学士见票即付有哪些票据,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云南省律协评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昆明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自贸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复杂疑难商事合同纠纷诉讼、票据纠纷、票据抵房所涉纠纷。联系方式:1352923281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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