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措施费占总造价的多少-「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否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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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否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

安全文明措施费占总造价的多少-「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否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

裁判要旨

“现场检查评价”工作属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措临进行“现场评价”并提交现场检查和评价表,否则,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且与双方的结算约定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656.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兴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安全文明措施费占总造价的多少-「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否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164803.84元是否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一审法院认为,承包人兴达公司对该费的数额及计算方式未提出异议,发包人巴河公司提交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现场评价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因兴达公司未能提供案涉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也未提供该费不应从未付工程款中扣减的相关依据,又无证据表明巴河公司实际支付的工程款6352048.26元中包含了该费用,而该费用又计算入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价中,故对巴河公司辩称该费用应从未付工程款中扣减的理由,予以采信。兴达公司若能提供案涉工程经现场评价结果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等相关依据,可依法就该费用另行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3月20日签订《合同协议书》,巴河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兴达公司承建。该工程至2008年8月3日交付使用。根据2004年10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04)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产经营特性,分别按滚动提取或累计提取的方式,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设备设施购置建设费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劳动防护用品等各项安全费用”。“建设项目的安全费用按不低于工程造价15%的标准,由建设单位(甲方)在工程款预算外另行单独支付,由施工企业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措施费占总造价的多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及四川省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于2005年12月12日发出的巴建发(2005)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我市自2006年1月1日开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单独支付安全费用”的要求安全文明措施费占总造价的多少,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本案中,巴河公司未按照上述规定单独支付安全文明费用,但双方均确认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在施工时已经实际发生,且双方在结算工程总价款时对按照川府发(2004)20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没有争议。

说明双方实际上均认可按照川府发(2004)20号文件规定处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巴河公司已经于2008年8月3日完全享有了兴达公司施工完成的案涉工程并已投入使用,故巴河公司应当向兴达公司支付完成该工程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巴河公司答辩主张“需要兴达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和评价”并提交“现场检查和评价表”后才能支付该项费用。根据四川省建设厅于2006年7月19日发的川建发(2006)107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SJ59一9)》制定现场评价及评分办法。现场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督管理需要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进行检查评价”的规定,“现场检查评价”工作属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巴河公司要求兴达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评价”并提交“现场检查和评价表”缺乏法律依据,且与双方的结算约定不符,其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兴达公司上诉主张不应从双方结算确认的应付款项中扣减安全文明施工费164803.84元的理由成立。原审判决扣减该部分费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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