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现在加油发票,公司抬头的,需要填税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经向有关部门核实,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问题二:部队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我公司该怎么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第一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中所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若您的发票开具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对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您需要对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按规定开具;若您的发票开具对象为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应栏次不涉及的可不填写。无论哪种情况,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问题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企业需要提供纳税识别号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文件适用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其他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要求一次性如实开具。
问题四:代开专票盖章不清晰,对方让退回,怎么办?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十二条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第二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四、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3.2.4—316代开发票作废【业务概述】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因此,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符合上述作废条件的可以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进行红字冲减。您需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发票作废的业务。
问题五:某劳务派遣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扣除工资后的余额征税,是否按照收入减去工资后乘以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公司如果选择差额纳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六:通过涉税查询系统提示:该纳税人状态为:注销状态,那么该商家的手撕通用发票是否不能作为报销发票?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规定,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三条规定,切实规范“三证合一”有关工作流程……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因此,纳税人在“注销”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缴销发票,进行申报清税。纳税人在“注销”以后不能正常开具发票。如果您查询发票,发票是在纳税人“注销”日期前并且正常经营状态下开具的,该发票可以正常使用。入账报销问题请参考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问题七:从2017年7月1日销售与收购农产品税率是按13%计算还是按11%计算?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河南税务发票查询真伪查询系统,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河南税务发票查询真伪查询系统,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规定,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七、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因此,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1%,对应的扣除率也为11%。若您单位采用核定扣除办法,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该扣除率则为您单位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问题八:领取发票时,工作人员说得实名认证,怎么办理?
答:一、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9号)规定,第一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国税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第二条国税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第三条 办税人员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采集身份信息。……七、国税机关在采集身份信息时,纳税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国税机关依法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对已经完成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国税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八、办税人员拒绝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身份信息采集或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国税机关可暂停为其办理涉税事项。提供虚假信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纳税人承担。九、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5—126实名办税信息登记 【业务概述】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我省实名办税信息登记制度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纳税人自2016年11月1日起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相关事项时,其办税人员或法定代表人需要按规定提供证件和资料,以便采集身份信息。【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办税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2. 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或被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的情况,还需提供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3.纳税人办理特殊业务,且法定代表人非办税人员情况下,还需法定代表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信息登记。本条所称特殊业务包括:——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首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首次申请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领用数量的。【办理流程】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因此,请您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办税信息登记。
问题九:如何查询发票真伪?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二、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11〕110号)规定,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发票的防伪措施发生了变化,应用的防伪措施分为:一线防伪措施:监制章专用红发红荧光油墨防伪、定制专用号码防伪、税徽无色荧光油墨防伪、微缩文字防伪;……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线防伪措施
三、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的规定,3.5.3—327发票真伪鉴定【业务概述】用票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需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真伪的,向税务机关提出鉴定需求。【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2.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3.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因此,若您取得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后,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1.登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站(),在“办税服务”-“涉税查询”-“发票流向及开具信息查询”栏目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2.关注“河南国税”微信公众号,通过“税务查询”- “发票查询”模块进行查询;3.通过拨打12366热线,根据语音导航按1键选择国税后,按3键进入信息查询,然后再按2键选择发票查询,根据语音提示进行发票查询。目前,通用机打发票可以查询到具体信息。如您取得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其进行查验,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于次日进行查验,也可查询到具体信息。如您想进一步确定发票真伪,可持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确认。
问题十:我公司是‘销售农副产品,其中疏菜是免税,其余不免,一季度不超9万是包括免税和不免税的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对按季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九万元免征增值税。其中季度销售额为当季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您免税和不免税的所有销售额在内,如您当季度蔬菜销售额及其它产品销售额的合计数超过九万,蔬菜销售额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免税,其余部分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不超过,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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