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场“窦娥冤”的公章事件让贵州老干妈与深圳腾讯硬钢,最后双方达成和解,腾讯则将追究伪造公司印章者的责任。现实中,因为公司印章的问题而发生的纷争数不胜数,一些公司为了业务方便的需要往往会私刻多枚公章;有时候业务合同上所盖公章与在公安备案公章不一致时该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通过镂空公司印章制作电子签章时会有什么风险,本文就来与大家探讨一下有关真假印章的问题,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山东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薛某盟、陈某旺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396号
薛向陈借贷部分资金,兴康公司出具担保函,但债权人向兴康公司主张担保责任时,兴康公司认为担保函上的公章与公安局备案公章不一致,遂起争议。本案历经济南市中院一审、山东省高院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高院最后认定:虽然担保函上的公章与兴康公司在公安局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但与兴康公司向环保局提交的材料中加盖的公章是一致的,证明兴康公司手里有两套公章,因此印章不真实的主张不能成立。
该案中,兴康公司手头有备案公章和未备案公章两套,公司知晓“虚假印章”的存在、使用但并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因而使用该争议公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李贺强与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42号
南通公司、李贺强、军安公司均在《钢材供应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或者签字。经原审查明,军安公司在该协议上加盖的公章印文确非其工商备案的带有防伪编码的公章形成,但一审时李贺强提交的军安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核准证以及唐山市路南区政府函等材料上加盖的军安公司公章均未带有防伪编码,而上述材料系军安公司材料员提供给李贺强,…在一审时出庭证实上述情况属实;另外,军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一审法院调查中亦证明军安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公章。据此,原审法院认定《钢材供应协议书》上加盖的军安公司公章印文是军安公司使用的公章形成,军安公司应当按照《钢材供应协议书》的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该认定有事实及合同依据,并无不当。军安公司再审申请主张证人郑学栋与军安公司有矛盾,其有合理理由怀疑该印章系造假形成,但该主张并无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成立。
该案表明:公司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做不同,公司对外使用的公章只要在某一交易或诉讼中承认其效力,则不论该公章是否经公司授权、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均不得在另一交易或诉讼中否定其效力。
我们来看一下关于公司印章在实践中的几项关键问题。
一、对于“虚假印章”所涉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使用“虚假印章“所签署的的文件、合同,或者同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行为时的签字或盖章均可使合同完全成立,印章的真实与否不影响所签订合同的效力。
(二)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从事明显属于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明显超越其代表权限,如果合同相对方不构成善意的,则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无效。
(三)如果是公司员工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权终止后,依然通过以公司名义,大多为公司空白合同来签订相关业务合同,或直接仿造公司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即当无权代理人使用“虚假印章”,若构成表见代理,应认定所涉文件、合同为有效。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可对伪造公司印章的员工进行追责。
(四)主张争议印章真实一方证明印章所属单位知晓该印章且未予否认,即使争议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应当认可争议印章的效力。即使争议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并不能直接否认争议公章的效力。此时,只要证明公章所属企业知晓或曾使用争议公章,则表明其认可这枚公章,进而使其具有与备案公章相同的法律效力。
(五)“虚假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且无证据证明“虚假印章”为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明知争议合同文本存在、在其他业务中使用过虚假印章、明知他人使用伪造公章而不否认等情形的,则不能认定或推定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对于伪造的公司印章与真实印章不一致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备案,判断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能单单以印章本身来判定,要结合行为人的代表权或代理权外观,是否使相对人产生了误认来进行综合判断。即对于加盖了非备案公章或假公章的合同效力,关键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即便法人或被代理人事后表明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的是假章或非备案公章,也可以构成有权代表或有权代理。
二、标准公章的特征以及真正公章与电脑制作章的区分
依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总结,“有限公司印章”“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国有企业、国营股份制企业公章”的特征大致如下:
(一)真正的公章进入电脑中,需要沾印泥,盖印后再扫描,真正的印章在沾印泥后盖印的过程中因为油墨不均、力度不一会看起来有不规则的杂点,而电脑制作的假印章基本都有均匀的红色,整个印章没有任何色差,也没有杂质和空白。
(二)真印章一般都直接盖在字上面且后面的字可以透出来公章编号查询,假印章一般会故意盖在空白处,因为会完全盖住下面的文字。
三、如何防范对方在签订合同内中使用萝卜章的风险?
(一)预留印鉴。如果是二次或多次签订合同,应当预留印鉴以供比对。
(二)身份认证。核实盖章人与印章主体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且与印章主体公司之间进行切实沟通。验证印章的真假涉及授权、人物、场所等多种因素,但验证签字仅需验明签字人的身份,由其当面签字即可,通常情况下,应尽量要求法定代表人当场签字。
(三)拒绝专用章。如果能够加盖单位名称章,则尽量拒绝公司各类专用章。在谈判与合同起草、修订过程中,可以明确要求加盖单位名称章,公司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单位名称章有且仅有一枚公章编号查询,一旦发生争议后准确鉴定的可能性较大。而各种专用章首先可能有多枚,其次未必备案,难以找到比对样本进行准确鉴定。
(四)印章鉴定的申请。依据举证责任原则,应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申请鉴定,以证明该印章为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有效印章,申请印章鉴定一方提交的作为比对检材的印章应为备案印章,但即便鉴定意见认定涉案合同印章与当事人持有印章不符合,也不能否认现实中企业存在两枚以上印章的情况。印章鉴定申请通常由申请人向司法鉴定所提起,但该项申请费用可能较高,一般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才采用。
四、使用伪造印章是否会构成刑法中的伪造公司印章罪?
(一)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是无权制作且故意,如果刻制印章的主体有权刻制公司印章,无论其刻制的是经过公安备案的原章还是备份章,均不存在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
(二)判断被告人刻制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时,均以刻制主体是否有权刻制公司印章为标准。如各方举证证明,或所涉刑事案件调查结果等足以证明印章确被他人私刻、伪造、冒用,且排除经备案、曾使用或知晓等情形的,则该印章将被认定为“虚假印章”,不能代表所属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则行为人可以被认定为伪造公司印章。
(三)判断伪造虚构的公司印章,是否构成犯罪,应从是否造成法益侵害的实质角度判断。如果行为人在伪造虚构的公司印章后,例如仅保存在手中从未使用,则不存在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不应构成本罪;但若行为人使用且足以引起社会一般人对产生误认,并认为与真实公司的印章一致的,只要造成了真实公司的信誉受到损害或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则构成本罪。
【相关法规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第二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二)证书持有人名称;(三)证书序列号;(四)证书有效期;(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41条 【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本文撰稿:补寒丹律师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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