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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质量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4〕61号
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税市稽查局、直属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中心:
为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管理,提升鉴证业务质量,促使中介机构更好的向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鉴证服务,特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质量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质量考核评价系统》具体操作流程,由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市地税局主管业务处室另行下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16日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质量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执业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执业水平、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青岛市范围内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是指符合承接清算鉴证业务条件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鉴证人”),依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开展规定,依法接受委托,向委托人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算鉴证报告,含报告说明及其工作底稿。
第三条 质量评价工作由市地税局以及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共同承担。评价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原则。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签证报告的具体评价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地税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单位的法规税政部门为牵头负责部门。
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市地税局主管业务处室、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对主管税务机关的质量评价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质量评价内容包括鉴证报告规范度、鉴证报告差异率、鉴证报告认可度三个方面。
第五条 质量评价总分值为100分青岛市国税,其中鉴证报告规范度为60分,占总分值的60%;鉴证报告差异率为35分,占总分值的35%;鉴证报告认可度为5分,占总分值的5%。
按照分值,鉴证人出具鉴证报告质量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甲级报告,80-90分(含80分)的为乙级报告,80分以下的为丙级报告。
第六条 鉴证报告规范度,包括对鉴证人的鉴证报告(含报告说明)及其工作底稿的评价。评价依据分别是《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10号)文件,以及《青岛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见附件1)的要求。
鉴证报告(含报告说明)规范度评价,满分为10分,具体内容(见附件2)均合格的,不扣分;不合格每项按规定标准扣分,扣完为止。
鉴证报告工作底稿规范度评价,满分50分,具体内容(见附件3)均合格的,不扣分;不合格的每项按规定标准扣分,扣完为止。
第七条 鉴证报告差异率,是指所鉴证开发项目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鉴证报告审核结论与税务机关审核结论的差异,用差异率表示。差异率包括收入差异率和扣除项目差异率(见附件4),公式如下:
收入差异率=税务机关审核结论调增的收入金额/鉴证报告中的收入总总额
扣除项目差异率=税务机关审核结论调减的扣除项目金额/鉴证报告中扣除项目总金额
扣除项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项目。
税务机关审核结论包括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收专项检查、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复审等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工作程序做出的审核结论,并以税务文书为依据。
凡鉴证报告对税务机关审核结论进行披露的,其金额可不计入差异率公式计算九鼎财税。
鉴证报告中收入总金额和扣除项目总金额,是指税务师鉴证人出具鉴证报告中申报表的收入总金额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差异率满分35分,其中收入差异率满分10分,扣除项目差异率满分25分。差异率在2%以内的(含2%),不扣分;超过2%的,每上升1%青岛市国税,扣1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 鉴证报告认可度,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对鉴证人出具的鉴证报告,以及其在鉴证过程中所反映出的执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的综合评价值,最高为5分。评价标准依次为:好—5分,较好—4分,一般—3分,较差—2分,差—1分,极差—0分。(见附件5)
第九条 鉴证人应在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鉴证报告及其底稿,包括附送资料,通过《青岛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质量考核评价系统》的客户端上传。逾期上传或未上传,相关鉴证报告视为丙级报告。
第十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的质量评价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
主管税务机关在半年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对半年内作出清算审核结论的鉴证报告,进行质量评价,并通过《青岛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质量考核评价系统》软件进行操作。分项打分后,系统将自动汇总得分,进行报告评级。(见附件6)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质量评价工作中,需要税务师鉴证人提供相关资料、证据的,鉴证人应积极配合,并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主管税务机关对调取的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在评价结束后应及时、完整归还。
第十二条 质量评价情况将列入地税部门对该鉴证人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质量评价结论做出后,地税局定期在青岛地税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并对出具甲级鉴证报告的鉴证人及其注册税务师进行表扬;对出具丙级鉴证报告的鉴证人及其注册税务师通报批评,并要求进行整改。对连续两年出具丙级报告占该税务师鉴证人出具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的数量50%以上的,冻结其出具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资质;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青岛市地税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建立信息定期交流制度。地税局定期将质量评价结论报送给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青岛市注册税务师网站进行公开。对于有关问题,提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纪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由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反馈给地税局。
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青岛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1.1.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及附送资料模板
1.2.土地增值税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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