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夏天,一项活动会悄然组织开始:那就是“捉蝎子”,山坡石砾、树皮、落叶下,墙隙、土穴中,或荒地的潮湿阴暗处都是他们的“战场”,拿着手电,提着水桶只要手电棒够亮一晚上照大几十个出来绝对没问题,老练一点的过个百也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但是,他们可能不知道,捉蝎子是犯法的!
如今,蝎子早已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草原蝎子也已被列入《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受到法律保护,擅自捕捉草原蝎子,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他们可能还不知道,草原蝎子属于“蛛形纲”,被称为草原卫士,一只蝎子一年可捕杀蝗虫等有害昆虫一万多只。据了解,每年的6月至9月是蝎子繁殖期,一年只繁殖一次,这期间如果大规模无节制地捕捉,极有可能致使当地野生蝎子灭绝,导致有害昆虫大量繁殖,对草原生态平衡以及农作物安全造成严重破坏。
棋盘井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农牧执法队再次呼吁,捕捉野生蝎子属违法行为蝎子是昆虫吗,请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坚决抵制破坏生态违法行为。棋盘井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强与农牧局、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的协同合作,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捉、收购野生蝎子行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平衡。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蝎子是昆虫吗,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 稿:李 杨
◀编 辑:杭 雪
◀审 核:赵立恒
◀终 审:青克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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