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保护

AI1年前 (2023)发布 aix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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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文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何隽 2020年7月7日至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线举办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对话会第二届会议。本次会议是WIPO继2019年9月首次举办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对话会后,再次举办相关会议。会议旨在通过WIPO牵头与各成员国和其他利…

文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何隽

2020年7月7日至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线举办“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对话会”第二届会议。本次会议是WIPO继2019年9月首次举办“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对话会”后,再次举办相关会议。会议旨在通过WIPO牵头与各成员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进行对话,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关系,帮助法律和政策制定者在人工智能日益重要的背景下界定所面临的最紧迫问题。

本次会议为期三天,采用在线会议形式举行,来自130个国家的2000多位专业人士参加会议,分别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和辅助完成的作品和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人工智能发明的可专利性、公开和指导原则、数据的著作权、数据和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权利等议题展开讨论。WIPO的成员国、政府间组织、行业协会、学术和科研机构、私营机构等的50多位代表进行了发言。

“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对话会”的特点

会议得到WIPO、各成员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高度重视。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全程参与,除第一天发表开幕致辞外,三天的会议中均作总结发言。会议由法国常驻联合国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弗朗索瓦里瓦索大使担任会议主席主持讨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德国联邦法院均有法官发言。中国、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瑞士、俄罗斯、芬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加坡、厄瓜多尔等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乌干达科技与创新部及欧盟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均派出代表发言。阿联酋人工智能国务部长发言。此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AIPPI)、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国际药品制造商协会联合会(IFPMA)、国际商会(ICC)、知识生态国际(KEI)、日本知识产权协会(JIPA)、知识共享组织(CC)、版权用户权利全球专家网络(GENCUR)、国际独立电影制片人协会(IFPI)和欧洲卓越研究联盟(EARE)等行业协会、学术和科研机构均派代表发言。腾讯公司、IBM公司、塔塔集团等私营机构也派代表阐述各自的观点。

会议提出诸多开放性问题,以各方阐述观点和充分对话为目标,现阶段不对相关议题作出结论或决策。例如,会议讨论中指出,对于人工智能辅助完成的发明,与其他由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之间并不存在显著差异。但是,随着人工智能在发明过程中的作用不断提升,已经出现了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中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的案例。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是否需要专利保护?是否应允许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谁应被登记为涉及人工智能的专利的所有人?这些问题亟需得到回应。同时,会议讨论中指出,目前评估发明的创造性是以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标准展开的。如果发明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是否要考虑由指定技术领域的特定数据训练的人工智能来替代该领域技术人员?由人工智能取代该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判断现有技术基础有何影响?就公开而言,是否应在专利申请中公开或说明训练算法所使用的数据?这些问题都将是人工智能发明专利审查中将要面对的问题。

除专利和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外,会议高度重视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提供数据权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会议讨论中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基础是使用数据进行训练和验证的机器学习技术,数据是人工智能的关键组成部分,具有潜在经济价值。现有知识产权法、隐私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合同制度和技术措施等已经对数据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但是,法律和政策制定者仍需考虑现有保护是否充分,是否需要针对数据设立新的知识产权?同时,需要考虑目前的商业秘密法是否在保护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和第三方获取特定数据和算法的合法权益之间实现了适当平衡?另外,由于商业秘密可能会增加人工智能的不可复制性和不可解释性,需要考虑商业秘密是否会导致人工智能的使用产生偏见或其他可预见或无法预见的后果。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保护

应WIPO邀请,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笔者参加了对话会,并在第一天的会议中就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保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推广和深入已经对世界产生深远影响,并深刻改变了人类的创新创造方式和过程。特别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在发明创造中的作用已经由辅助完成发展到自主创造。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是指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由人工智能生成产出的发明,等同于人工智能自主创造的发明。对于由人工智能辅助完成的发明,需要人类的大量干预和引导,在专利保护上适用现行专利制度并不存在争议。

但是,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能否给予专利保护?如果给予专利保护,谁是发明人?专利权授予谁?这些问题急迫需要全球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机构作出回答。2019年底至2020年4月,英国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分别对将人工智能系统DABUS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作出驳回决定。三家机构的理由基本相同,即专利申请指定的发明人只能是人类,而不能是机器,人工智能系统或机器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享有相应的发明人的权利。那么,中国专利法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采取怎样的态度?

第一,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能否给予专利保护?

必须意识到,技术的发展势不可挡,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如果不给予专利保护,就极有可能发生通过伪造出一个“人类发明人”来获得专利保护的情况。为了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必须在法律层面给予回应。中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对完成发明创造的主体作出任何限定。因此,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

第二,谁是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的专利权人?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对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属于职务发明人所在的单位。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可以参照职务发明的规定,由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进而履行专利申请权,在专利获得授权后享有专利权。

第三,人工智能能否享有发明人身份?

在专利法关于主体的规定中,发明人和专利权人是可以分离的。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通常认为,这里的“人”只能是自然人。即使对于职务发明,专利权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同时,中国专利法要求,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要写明发明人的姓名,发明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上述法律规定均暗含了人是发明创造的主体的理念。

值得注意的是,发明创造是智力劳动的结果,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实践中,无论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其完成了发明创造,即可被认定为发明人。此外,在发明完成后,如果专利申请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由他人享有,那么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并不需要履行其他义务(根据美国专利法,发明人需要宣誓或声明)。因此,认定人工智能为发明人在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均不存在障碍。至于类似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所享有的获得报酬权,可以同样转移给人工智能的开发者,这并不影响赋予人工智能以发明人的身份。

另外,理论上,只要通过法定程序,法律可以拟制出新的法律主体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如法人。因此,即使对发明人中的“人”作狭义解释,也存在为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或法律意义上主体地位的可能性。

对知识产权审判相关工作的几点思考

在首届会议和本次会议中,WIPO和各参与方针对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提出了诸多开放性议题,现阶段各方表述的意见还存在较大差别。但是,从参会人数和各方参与度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均承认在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领域展开对话的重要性,同时已经出现未来达成国际层面共识的可能性。我们要积极参与后续会议及相关议题的讨论,充分阐述中方意见并发挥引领作用,为将来的谈判和达成新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做好准备。

我们要高度重视和准确研判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事关能否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战略问题,是赢得全球科技竞争主动权的重要战略抓手。通过会议中各成员国和利益攸关方的发言,可以发现全球主要创新国家对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均高度重视。在当前世界经济前景不确定的情况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深入应用将带来重要的战略发展机遇,必须对相关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影响作出准确研判。

同时,要对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诉讼作出风险预判和应对预案。欧洲和美国已经相继出现以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均以人工智能不能作为发明人为由对专利申请予以驳回,相关决定引发了全球科技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可以预判的是,相关专利申请和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诉讼风险在我国同样存在,国外专利申请人对我国针对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态度极为关注。因此,我们需对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诉讼作出应对预案。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0年第15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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