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起征点-这些都变了!个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大改!财务人要忙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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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起征点-这些都变了!个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大改!财务人要忙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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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起征点-这些都变了!个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大改!财务人要忙坏了!

2019年,工资算法、社保缴纳、注销流程、企业相关税收优惠、申报表填报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财务人要多学习了!

01

小微企业税负大降

增值税起征点提至10万

1月9日企业所得税起征点,国务院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调整后,小型微利企业税负将降至5%和10%,增值税起征点将提至10万/月。

一、划重点!主要有四点:

1、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1)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上限放宽到了300万。

(2)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2、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降至5%。

(2)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至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降至10%。

(3)小型微利企业或将实行累进税率,具体还需要相关部门出台文件明确。

3、增值税起征点由3万/月提至10万/月!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4、允许50%幅度内减征各种地方税种和附加税!

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针对第二项,有同学表示看不懂优惠有多大,举个例子~

1、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2019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80万,应纳税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①如果用2019年新政策: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80×25%×20%=4万

②如果用2018年的政策: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80×50%×20%=8万元

结论:

新政策之后税负减半(8-4)÷8=50%

2、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2019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①如果用2019年新政策:

(1)拆分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140万

(2)不超过100万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0×25%×20%=5万

(3)100万至300万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起征点,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40×50%×20%=14万

(4)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5+14=19万

②如果用2018年的政策: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240×25%=60万元

结论:

新政策之后税负大幅降低(60-19)÷60=68.3%

政策依据:

1、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019年政策仍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等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

02

新个税实施

工资计算大变!

一、专项附加扣除

企业所得税起征点-这些都变了!个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大改!财务人要忙坏了!

1、给企业的7点提醒!

(1)员工向企业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企业必须按规定予以扣除,不能拒绝。

(2)企业要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3)员工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企业的,企业和个人都要在《扣除信息表》上签字(章),并且留存5年备查。

(4)员工跳槽过来,在原企业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能再次扣除。

(5)员工离职,企业应该在不再发放工资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6)员工次年需要由企业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12月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企业。

(7)如果员工忘记填报或者填报晚了,可以在当年以后的月份补扣享受。

二、单位发工资个税不再按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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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1)企业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企业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2)企业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①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②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③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④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⑤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⑥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注意: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2、企业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①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③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④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年终奖个税优惠可再用3年

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3、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3

社保移交税务!

部分地区暂缓?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但是,有消息称,从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收职能,先行移交至税务部门管理,而企业养老保险征收职能目前将暂缓移交,留待有关配套政策和制度完善后,再行移交。

综合湖北、山西等多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公告,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公告只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维持原有代收渠道不变。

3、公告未说明企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具体情况。

4、具体征收方式,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省市税务部门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说明。

办小二认为,暂缓将养老保险移交税务机关,能为部分企业留下一段适应新征管政策要求的缓冲期,是件好事。

04

汇算清缴必看

纳税申报表大变!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大改,汇算清缴18张申报表出现变化。

申报表变化情况如下:

一、大幅度修订的表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1)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

(2)调整和补充了填报项目。

(3)修改了表单名称,将原《企业基础信息表》名称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明确基础信息表的用途。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根据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1)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需要。

(2)增加“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等列次。

(3)将原表单中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四年度”等5列简并为“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和“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2列。

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将“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实际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项目,由原各6列精简为各1列,不再要求纳税人分年度填报明细情况。

二、局部调整的表单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1)将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修订为“(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修订第44行“六、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收入准则纳税人的填报规则。

2、《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1)修订第2行第5列“股权激励税收金额”的填报规则,规定第2行第5列按第2行第2列金额填报。

(2)修订第5行第5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与第5行第7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表间关系,规定第5行第5列按本表第1行第5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后的金额,与第5行第2+4列金额的孰小值填报,第5行第7列按第5行第2+4-5列金额填报。

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1)将原表单中的第11行至第13行整合为1行。

(2)将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名称修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

4、《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调整了免税收入相关填报项目的内容和行次。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1)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2)根据财税〔2018〕64号文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将原行次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两项内容。

7、《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1)整合“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填报行次。

(2)根据财税〔2018〕44号规定,将第20行项目名称修订为“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项内容。

8、《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9、《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1)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2)调整“减免方式”“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项目的填报方式。

10、对以上相关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三、仅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的表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1)修订“利润总额计算”部分的填报说明,明确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年版)的纳税人相关项目的填报规则。

(2)规范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

(3)根据附表的调整情况,对表间关系进行了相应调整。

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修订第9行“九、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金融准则纳税人本行的填报规则。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1)明确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的纳税人,不再填报第1列“国家(地区)”。

(2)将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修订为:填报表A108030第13列金额。

四、进行了内容优化的项目

1、封面

将“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修订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删除“法定代表人(签章)”等项目,与其他税种申报表保持一致。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1)将原“选择填报情况”修订为“是否填报”,删除原“不填报”列。

(2)根据各表单名称调整情况对“表单名称”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

注意:此《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05

国务院宣布

注销流程大幅简化!

1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便利化改革措施,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注销难”问题。

划重点!具体来说有6个方面:

1、注销登记材料大幅减少!

大幅减少注销登记材料,只须提供清算报告等必需要件。

2、公示公告免费!

企业注销成立清算组的备案、登报发布债权人公告等,改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示公告。

3、公告时间缩短!

公告时间由45天压至20天!

4、简易注销范围扩大!

(1)将非上市股份有限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试点范围。

(2)允许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在达到条件后再次申请简易注销。

5、税务、社保、商务、海关等注销手续简化!

(1)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未领用发票、无欠税等纳税人,可免于办理清税手续,直接申请简易注销。

(2)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

6、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

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推行注销“一网”服务。

这些措施并行,企业注销的时间将大幅减少,尤其简易注销时间将减少一半!

不过,那些想通过注销企业恶意逃债的也要注意了!会议也明确指出,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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