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 大咖视点 | 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限制性清单的解读及应对

生活百科1年前 (2023)发布 aix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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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 大咖视点 | 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限制性清单的解读及应对

10月17日,合规视点邀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梦赟就:“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限制性清单的解读及应对”做直播讲解,现将演讲内容做整理,供行业嘉宾学习参考。

您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渠道观看:

1.视频:扫描下方二维码观看演讲视频;

2.文字阅读:以下为文字摘要;

【声明】:由于录视频时2023年10月11日BIS新规尚未发布,因此,注意,视频中的最终用途限制规则需要根据新规进行更新。故而,在本文中,未加入这部分的文字内容。

概述

本次演讲的主题是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限制性清单的解读及应对。

第一部分:引言;

第二部分:介绍美国主要限制性清单被列影响与应对;

第三部分:介绍中国企业的应对方案。

引言

01

双重夹击的合规与风控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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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企业遭遇双重夹击的合规与风控风险

由于中美贸易战的加剧,目前大部分中国企业,尤其是电子行业、供应链受限于美国的这些企业遇到了双重夹击的合规与风控风险。

需要关注双重夹击的合规与风控风险的企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型:

1.供应链无法与美国脱钩的企业。

2.销售链遍布全球的企业。

3.实控人、高管是美国国籍或持有美国绿卡。

4.接受美方投资的企业。

(2)针对合规风险,中外法律的跨境平行运用

1.知晓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的法规红线。

2.建立企业内部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合规体系。

3.向外方提供资料,做好数据分析、数据出境合规。

4.中国反干涉、反制裁、反长臂管辖的法律运用。

02

中国企业被美国商务部列入实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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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10月6日,中国企业被BIS列入实体清单

2023年10月6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对《美国出口管制条例》 (EAR)作出修订,将52个条目下的49个实体增加到实体清单中,美国政府认为这49个实体的行为“违反了美国的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修订后的规则已于当日正式生效。

根据BIS的说明,被列实体清单的原因是因向俄罗斯军事或国防工业基地提供支持而被列入实体清单

(2)本次被列入实体清单的影响

1.对公司的影响

若供应商向该批被列实体清单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提供所有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 (EAR)管制的物项根据EAR的规定,该交易应向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申请许可证。适用于的许可证审查政策为拒绝,换言之,BIS将拒绝授予许可证。

2.对高管的影响

因已被列入实体清单,若继续在知晓的情况下,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条例》以及美国制裁俄罗斯相关规定将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集成电路物项出口至俄罗斯(以下简称“红线业务”),则我们预判,届时产生的影响不仅及于公司,也及于个人,具体如下:

参与红线业务的公司,可能被列入实体清单

参与到红线业务的个人将面临美国法下的个人刑事责任及行政处罚。

(3)近期刑事起诉案例

2023年8月31日,美国司法部对一名俄罗斯-德国双重国籍的个人提起刑事起诉,因该人使用了多家位于俄罗斯以外的公司从美国经销商处采购并向俄罗斯运送价值超过 225,000 美元的军事用途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电子元件。

03

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合规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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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要求,优先遵守中国的涉外法律体系合规指南,建立健全的出口管制合规管理体系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等中国法律法规要求。

出口管制合规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

在优先遵守中国的涉外法律体系前提下,兼顾所适用的外国法律要求,梳理涉外法律合规风险。对具有“长臂管辖性质”的《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等外国法律规定项下的常见合规风险进行特别提示。

美国主要限制性清单被列影响与应对

01

美国主要限制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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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实体清单—未加脚注、脚注1、脚注3、脚注4

2.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EU清单

3.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未经核实的清单(UVL清单

4.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被拒绝实体清单(DPL清单

5.美国国务院-国际安全与不扩散局管理的不扩散制裁清单(ISN清单

6.美国国务院国防贸易管制局(DDTC)-AECA/ITAR禁入清单(AECA/ITAR禁入清单

7.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特别指定国民与被隔离人士清单(SDN清单

8.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逃避外国制裁者清单(FSE清单

9.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行业制裁识别(SSI)清单(SSI清单

10.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往来账户或通过账户支付的制裁(CAPTA清单

11.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非SDN菜单式制裁清单(NS-MBS清单

12.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非SDN中国军工综合体公司清单(NS-CMIC清单

13.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非SDN 巴勒斯坦立法委员会(NS-PLC清单

14.美国国防部-中国军事企业清单(1260H清单

15.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维吾尔强制劳动防治法实体清单(UFLPA实体清单

02

涉军1、美国财政部“非SDN中国军工综合体公司清单”(NS-CMIC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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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3959号行政命令》与《第13974号行政命令》

2020年11月12日,时任美国总统签署的一份行政命令,以禁止美国主体投资中国涉军企业(《第13959号行政命令》)。2021年1月13日,时任国总统签署的一份行政令,旨在修改《第1395号行政命令》(《第13974号行政命令》。

特朗普声称,发现中国正越来越多地利用美国资本,以开发现代化的军事情报和其他安全设备。同时,其声称中国军事、情报和其他安全设施发展的关键是中国庞大的民营企业,并且通过军民融合的国家战略,中国民营公司支持着中国的军事和情报活动。这些表面上是民营、私营公司通过向在美国国内和国外公开交易所交易的美国投资者出售证券、游说美国指数提供者和基金将这些证券纳入市场发行,并采取其他行动,以确保获得美国资本,从而筹集资金。通过这种方式,中国利用美国投资者资助其军事的发展和现代化。

(2)《第14032号行政命令》

“非SDN-中国军事综合体企业”清单首次于2021年6月3日提出,当时拜登政府将59家中国企业列入了该清单,且同时发布了一项新的行政命令(即:《第14032号行政命令》)。该NS-CMIC清单是《第14032号行政命令》的附件。

根据《第14032号行政命令》,美国总统拜登认为,需要采取更多措施来解决2020年11月12日《第1399号行政命令》中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 (解决为中国涉军公司提供资金的证券投资的威助)包括中国军工综合体及其参与军事、情报和安全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中国军民融合下的武器和相关设备生产所构成的对美战略威胁。此外,拜登发现在中国境外使用中国监控技术,以及开发或使用中国监控技术来促进镇压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对美构成了不寻常和非同寻常的威胁,且这些威胁全部或大部分源自美国境外。

由此可见,针对中国军民融合项目的封锁将进一步加剧,且更为细节地针对了军民融合项目下“提供商业服务、制造、生产或出口”的“军民融合贡献者”。

(3)对被列企业的影响

禁止美国主体交易被列入“非SDN-中国军事综合体企业”清单(NS-CMIC)的企业的任何公开交易的证券、或此类证券的公开交易的衍生品证券、或旨在为此类证券提供投资敞口的证券。

(4)规避 ?

中美两国对规避的理解不同,根据美国的定义,任何逃避或回避、以逃避或回避为目的、导致违反或试图违反本命令中规定的任何禁令的交易都被禁止,且禁止任何共谋违反本命令中规定的任何禁令。

(5)受此影响的中国企业

直接影响:被列入美财政部“非SDN-中国军事综合体清单”的中国企业在公开市场上融美国资本受限。

间接影响:针对了军民融合项目下“提供商业服务、制造、生产或出口”的“军民融合贡献者”,虽未被列美财政部“非SDN-中国军事综合体清单”,可能进一步被列该清单,或被列根据《第1260 H条》发布的“中国军事企业清单”,从而导致其在公开市场上融美国资本受限;或美国商务部的最终军事用户清单,或被视为符合《美国出口管制条例》项下“最终军事用户”,从而导致其采购特定美国受控物项受限。

03

涉军2、美国国防部: 根据《第1260 H条》发布的“中国军事企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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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台背景、被列原因

2021年6月3日,美国国防部根据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260H章节发布中国军事企业清单(“1260H清单”)。

出台背景:本次发布的“中国军事企业清单”所依据的是《2021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第1260H条“对在美国运营的中国军事企业的公众报告”。本次国防部发布的新清单更加指明其针对中国军民合项目下“提供商业服务、制造,生产或出口”的“军民融合贡献者”。

被列原因:美国国防部决心强调并反对中国的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该战略通过确保解放军能够获得甚至由看似民用实体的中国公司、大学和研究项目获得和开发的先进技术和专长,从而支持中国解放军的现代化目标。第1260H条指示国防部开始识别直接或间接在美国开展业务的军民融合贡献者。

(2)“中国军事企业”与军民融合贡献者”在《2021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第1260 H条中的定义

“中国军事企业”:不包括自然人,是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属的任何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实益拥有,或以官方或非官方身份作为其代理人或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任何其他组织拥有、控制或实益拥有或是被认定为中国国防工业基地军民融合贡献者且从事提供商业服务、制造、生产或出口。

“军民融合贡献者:”包括以下几类:

①通过在中国军事工业规划机构下发起的科研努力,在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中国政府或中国共产党的援助的实体。

②隶属于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实体,包括研究伙伴关系和项目。

③接受国防科技工业局协助、业务指导或政策指导的单位。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条院定义为国防企业的任何实体或子公司。

⑤位于或隶属于军民融合企业区或通过该区内企业接受中国政府援助的实体。

⑥获得中国政府颁发的军工生产许可证,如武器装备研究生产单位分类资质许可证、武器装备研究生产资质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资质证书、装备制造单位资质证书等。

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省级和民间军事装备采购平台上投放广告的单位。

⑧部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实体。

04

涉军3、美国商务部: 最终军事用户清单(MEU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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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台背景:

2020年12月23日清单,BIS在联邦公报中发布了一项《将“最终军事用户”清单添加到中,并将实体添加到中》的最终决定。并在《美国出口管制条例》 (EAR)中第744.21条相关内容,增加了新的最终军事用户清单(MEU 清单),且将第一批57家中国公司列入该MEU清单

(2)是否可以与被列MEU清单的企业进行交易

需了解客户和产品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客户是否为缅甸、柬埔赛,中国或内瑞拉的“军事最终用户”或是位于缅柬埔寨、中国或委内瑞拉境外且被列MEU清单,物项是否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并列入《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第744章第 2 号补充文件。

2.客户是否为白俄罗斯或俄罗斯的“军事最终用户”或者位于白俄罗斯或俄罗斯境外且被列实体清单并注明脚注3,物项是否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

(3)是否可以与没有被列MEU清单的中国企业、但疑为涉军企业进行交易?

若“疑为涉军企业”落入《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定义的“最终军事用户”的范围,此种情况同样需了解客户和产品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若该企业是注册于缅甸、柬埔塞、中国或委内瑞拉的境内企业,则取决于交易的物项是否列入《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第744章第 2 号补充文件。

2.若企业是位于白俄罗斯或俄罗斯境内,则取决于交易的物项是否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

(4)“最终军事用途”定义

1.整合入《美国军需品清单》 (USML) 中所述的军事物品的物项。

2.整合入ECCN码以“A018”结尾或“600系列”项下分类的产品的物项。

3.支持或有助于用于《美国军需品清单》中描述的军用产品或ECCN码以“A018”结尾或ECCN码“600系列”项下分类的产品的运行、安装、维护、修理、彻底检修、翻新、或者“开发”或“生产”的任何物项。

(5)是否可以以不知晓客户、最终用户是“最终军事用户”作为抗辩?

要明确“知晓”的定义,知晓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该情况存在或实质上肯定会发生的积极了解。

2.对其存在或未来发生的高度可能性的认识。

3.这种意识可以从一个人有意识地无视已知事实的证据中推断出来,也可以从一个人故意回避事实的行为中推断出来。

05

美国商务部:实体清单(Entity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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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被列实体清单,被移除的难度较大,而被列入未经核实清单 (UVL清单)的,在BIS核实了中国企业采购美国的受控设备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善意”,即可移除。

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是由美国财政部、国防部、以及各州政府各派一名代表组成。企业被列入实体清单是由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2/3表决通过,即被列入实体清单,若要移除,则需要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全票通过。

(1)是否可以向被列EL实体出口、再出口或在国内转让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 (EAR)管制的物项?

判断标准如下:

1.物项是否受EAR管制,有常规4个标准,分别为:美国地理位置、美国原产、最低美国成分比例规则、外国制造直接产品规则。

2.分类EAR 99 或ECCN编码。根据《贸易管制清单》 (CCL),判断物项的ECCN编码以及适用于ECCN编码的管制措施。

3.许可证要求:被列物项中的许可证要求、许可证审查政策、许可证例外。

(2)不申请出口许可,向被列EL的实体出口、再出口、在国内转让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是否会被处罚?

若经分析后,企业与被列实体进行业务往来应向BIS申请出口许可、但在未取得该出口许可的情况下,继续与该被列实体进行涉及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的交易,则该公司将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该公司面临美国法下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制裁。

(3)是否可以向被列EL企业采购物项(包括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

可以清单,但也受到一定限制。目的是为了明知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则该采购行为也会受到《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监管或限制。

BIS要求对供应商进行核查,即: 从被列实体处购买美国原产物项和其他受《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时,需要进行额外的核实该被列实体是否存在违规获取前述物项的情况。

(4)是否可以将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卖给被列EL实体的子公司、母公司和受同一控制公司?

可以,但受到一定的限制。BIS认为,被列实体的子公司、母公司和受同一控制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因此《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对于被列实体的许可证监管及设置的其他义务在表面上并不当然适用于未被列入实体清单的、被列企业的子公司、母公司、受同一控制公司、以及其他在法律上独立的、本身未被列入清单的公司。

06

未经核实的清单(Unverified List,简称“UV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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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非美国实体正在参与或已参与涉及出口、再出口或在国内转让任何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产品的交易,但是,BIS无法核实参与交易的该等外国实体是否“善意”或合法性,从而无法判断该等出口的产品是否会被用于与出口商所申报的出口用途相同的用途,无法判断该等产品的出口是否会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条例》时(例如:出口商将产品出口至被美国制裁的国家或地区),在该情况下,若无法完成对某个非美国实体的最终用户核实,则BIS就会将该外国实体列入末经核实清单。这一核实又被称为: 最终用途核实或End-use check。至于如何核实,起关键作用的是中国商务部。

2022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一项备忘录,修订了未经核实清单的规则,使得未经核实清单与实体清单相联系。根据该备忘录,BIS设立了两个“60天”期限:

1.60天列入未经核实清 (UVL):为了让BIS对接受美国出口的各方的可靠性和合法性有信心,BIS希望在提出最终用途核实要求后60天内进行最终用途检查。如果60天后仍未按要求进行检查,出口执法部门将肩动机构间监管程序,将外国当事方列入未经核实清单 (UVL)。

2.60天列入实体清单 (EL):如果由于外国政府阻止及时进行最终用途检将启查而将外国当事人列入未经核实清单,将启动第二个60天计时。如果BIS无法在列入UV后60天内成功完成最终用途,出口执法部门将启动机构间监管程序.将外国当事从未经核实清单移至实体清单 (EL)。

07

美国财政部: 特别指定国民和被隔离人员清单(SDN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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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SDN清单的主要影响:无论这些被列在SDN清单的个人或实体位于哪里,SDN清单中的个人或实体,以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上权益的实体,无论该等实体是否在SDN清单中单独列出其名称,均导致以下两种情况:

1.受到OFAC管辖的主体被禁止在任何地方与该等主体进行交易,其中受到OFAC管辖的主体大多数情况下为美国个人或实体,但符合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包括外国公司。

2.该等被列个人或实体的资产也被“隔离”,意味着未经OFAC授权的前提下,该等个人或实体所持有的资产的所有权必须留在该等个人或实体,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资产转让或交易。

中国企业应对方案

01

供应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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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企业经营环节的涉外合规风险进行了解及排查。

2.排查贵司供应链中存在被“卡脖子”的物项。

3.预测未来企业供应链会被卡脖子之处。

4.指导企业提前作好应对工作。为了协助企业做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合规,了解法律规定,以避免企业被美“误伤”情况。

02

建立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合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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